上级单位相关政策
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石家庄学院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  点击数: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持续提升我校实验室管理水平、提高实验人员业务及管理能力、推广实验管理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实验人员进一步做好实验室工作,更好地为学校一流应用型人才培养和教师科研服务,推动学校实验实践教学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决定在全校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室),省、市级实验室(科研平台)和专(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中开展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每两年评选一次,实验室管理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
1、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以学校批准设置的各二级单位实验中心(室)、上级批准设立的省、市级实验室(科研平台)为单位进行评选。
2、实验室管理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室),省、市级实验室(科研平台)以及相关从事实验室管理的工作人员。
3、在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教育厅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没有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部门不在当年先进集体评选之列;经认定未能履职尽责的个人不在当年先进个人评选之列。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安排部署,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努力钻研实验技术,掌握实验室先进管理方法,扎实推进“三全育人”工作。
2、能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任课教师出色完成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并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方面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
3、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有针对实验室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的办法;实验室工作档案齐全,责任制落实效果好;能够科学编制年度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购置计划。
4、实验室管理科学、规范,贵重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使用效率和完好率高;熟悉所管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和安全保障措施;对账上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有序,有明细帐,有严格的领用制度。
5、实验室人员结构配置合理,有明确的岗位分工,能有计划地对实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培训,保障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
6、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制度,在用水、用电、防盗、防火、三废处理及设备操作管理中有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近两年未发生过任何责任事故;工作环境文明、卫生,仪器设备、工具、档案材料存放整齐、有序。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实验室工作,政治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热爱集体,顾全大局,模范执行岗位职责。
2、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在工作中具有创新意识,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实验装置研制、仪器功能开发、实验内容创新、实验技术改进、实验大赛指导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精心管理和维护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做好实验室帐物管理,保证较高账物相符率。
4、按时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工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实验信息收集,实验数据上报工作,经常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清洁与室内外环境卫生。
5、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强,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工作各项制度,期内无责任事故。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申报程序: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本部门实验中心(室),省、市级实验(科研)平台为单位推荐上报学校,填写《石家庄学院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推荐表》并附必要的支撑材料。
2、实验室管理先进个人申报程序:以二级学院或独立出学院的省、市级实验(科研)平台为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评选办法,在个人申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实验室管理先进个人”候选人,填写《石家庄学院实验室管理先进个人推荐表》并附先进事迹支撑材料。
3、评选程序: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部门)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实验室管理先进个人”均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评选。
4、评审结果公示3天,在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由评审小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议,并提出答复意见。
5、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定的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报主管校长核准公布。
第六条 表彰奖励
1、对学校评选出的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颁发“石家庄学院实验室管理先进集体”牌匾,此奖项将作为下年度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参考。
2、对评选出的实验室管理先进个人,授予“石家庄学院实验室管理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作为校级荣誉称号,相关材料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石院办[2016]5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石家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地址: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6号
石家庄学院信息中心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