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和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各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厅将在全省高校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和安全检查工作,并在6月底组织专家对全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敷衍了事,存在风险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程度、追责问责。
为了更好的完成此项工作,现对我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和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将“通知”及相关附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和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及“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工作安排
1、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6月10日前完成)
1)各教学、科研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石家庄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在6月7日前,完成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并将〈石家庄学院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表〉报实验实训中心。确定为I级风险等级的实验室需单独填报〈高等学校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信息备案表(2024年)〉,报实验实训中心。
2)实验实训中心在6月10日前将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材料报省教育厅。
3)各单位完成实验室分类分级后,按照《石家庄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依据实验室安全级别分类管理。
2、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1)各教学、科研单位,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完成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6月7日前完成。
2)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建立清单台账;能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短期无法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3)填写〈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撰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自查工作报告〉交实验实训中心。6月7日前完成。
实验实训中心
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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